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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的权利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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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税法和纳税人程序的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二、依法享有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三、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四、有陈述权、申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五、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六、有合法权益受侵害请求国家赔偿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七、有对税务机关和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和检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有申请延期申报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九、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有纳税申报办理方式的选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十一、有要求税务人员回避权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二、有对不出示检查证和通知书而拒绝检查的权利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员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十三、有取得完税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十四、有对扣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要求开具收据或清单的权利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十五、有取得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的权利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十六、有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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