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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优惠政策 ->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一、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四条的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免交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2.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上述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四、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的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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