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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自2001年5月1日起,截至2007年12月31日,欠缴地方税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名单予以公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税款、滞纳金等有关事宜。对逾期仍不缴纳者,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