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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  82001985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投诉电话
1
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验证和换证、停业和复业、扣缴税款登记、外出经营报验)
税务设立(开业)登记  0755-83337626
税务变更登记  0755-83337626
税务注销登记  0755-83337626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0755-83337626
停业和复业  0755-83337626
扣缴税款登记  0755-83337626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0755-83337626
2
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  0755-83337626
3
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0755-83337626
4
汇总(合并)缴纳税款的审批
汇总(合并)缴纳税款的审批  0755-83337626
5
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互联网申报  0755-83337626
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电话申报、邮寄申报和简并征期  0755-83337626
6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0755-83337626
7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0755-83337626
8
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核准
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核准  0755-83337626
9
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0755-83337626
10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核准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核准  0755-83337626
11
申请加速折旧或采用其他折旧方法
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采用加速折旧、使用其它折旧法  0755-8333762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0755-83337626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0755-83337626
1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合并(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0755-83337626
组建为非法人的外商投资创投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0755-83337626
13
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
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  0755-83337626
14
对企业合并、分立、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对内资企业合并、分立、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  0755-83337626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0755-83337626
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0755-8333762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合并分立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  0755-83337626
15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0755-83337626
16
减、免、抵、退税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0755-83337626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0755-83337626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以及按照国办函〔2000〕53号规定,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0755-83337626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0755-83337626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0755-83337626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0755-83337626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0755-83337626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0755-83337626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和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755-83337626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以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0755-83337626
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所属的直接控股子公司(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可按财税字〔1997〕49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0755-83337626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0755-83337626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0755-83337626
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属于基础工业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0755-83337626
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0755-83337626
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减免企业所得税。  0755-83337626
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0755-83337626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0755-83337626
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审批  0755-83337626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审批  0755-83337626
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分局或区、县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0755-83337626
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0755-83337626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  0755-83337626
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0755-83337626
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0755-8333762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0755-83337626
再投资退税  0755-83337626
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  0755-83337626
外国企业以优惠利率贷款给国内用户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0755-83337626
外国企业持有我国企业债券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0755-83337626
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0755-83337626
外国企业取得的其他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0755-83337626
外国企业融资租赁租金免征企业所得税  0755-83337626
外国企业特许权使用费减免预提所得税  0755-83337626
外商投资企业按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755-83337626
外资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支付境外代、包销企业的劳务费用  0755-83337626
外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提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  0755-83337626
外商投资性公司改变确定服务费用分摊比例参数  0755-83337626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盈利机构、各民间团体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享受免税待遇  0755-83337626
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0755-83337626
个人转让住房征免个人所得税审批  0755-83337626
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0755-83337626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0755-83337626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0755-83337626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减免  0755-83337626
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税收减免  0755-83337626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税收减免  0755-83337626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  0755-83337626
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  0755-83337626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全额免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0755-83337626
全额免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0755-83337626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0755-83337626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0755-83337626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755-83337626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0755-83337626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0755-83337626
误征退税  0755-83337626
汇算清缴退税  0755-83337626